水泥罐船被有關部門年檢“合格”后,兩天后就發生了重大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財產損失90多萬元。近日,潁上縣人民法院以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法判決被告人錢某等6人有期徒刑。
2014年5月份,周某與其妹夫吳某共同出資向他人購買二手散裝水泥罐船,與常州某船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錢某簽訂船舶委托經營管理協議,約定該水泥罐船以常州某船務有限公司名義從事散裝水泥運送業務,由合肥某商貿有限公司具體經營。2014年5月15日,合肥某商貿有限公司負責人馬某租賃了高某出資、經營的潁上縣某港口有限公司碼頭。碼頭租賃后,為便于散裝水泥的裝卸、銷售,馬某在該碼頭安裝了空氣壓縮機、儲氣罐等相應配套設施,并將無特種設備操作資質的公司職工夏某派遣***港口進行碼頭管理及設備操作。
2014年12月26日,錢某與常州市檢驗局驗船師孔某(另案處理),到??吭邙P臺縣的該水泥罐船上進行船舶年檢,錢某明知驗船師孔某未對船舶散裝水泥罐進氣管道安全閥和報警裝置檢測,卻在該檢測報告上簽署了自己與周某等人名字,孔某也簽署了自己的名字,常州市檢驗局于2014年12月29日向水泥罐船頒發驗證合格材料。 2014年12月31日,該散裝水泥罐船裝載684.6噸散裝水泥,運抵潁上縣某港口碼頭,同日20時許,在無現場管理人員和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的情況下,沈某擅自操作岸上的空氣壓縮機,在從水泥罐船上卸載散裝水泥***一輛水泥罐車中時,水泥罐船儲罐的后罐體發生爆炸,致該船舶沉沒、吳某死亡等重大事故。
經潁上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調查認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水泥罐船上儲罐管道上的安全閥被人為封堵、罐體上的安全閥銹蝕,均不能正常工作,岸上空氣壓縮機工作時無人管理,使水泥儲罐內壓力過高,超過工作***限導致罐體爆炸。 ·李斌·